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51号
原告:平凉童家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平凉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某,现住平凉市。
原告平凉童家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期间,原告平凉童家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凉童家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平凉童家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于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