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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2执478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孙朋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孙朋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4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671676888D。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松森,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南丽丽,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孙朋帅,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与孙朋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依据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3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22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建海龙

审 判 员  高铁星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