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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31民初345号

刘德与李国民、毕翠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德;李国民;毕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331民初345号

原告:刘德,男,1954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

被告:李国民,男,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

被告:毕翠珍,女,云南省禄丰县人,住址同上(系李国民之妻)。

原告刘德与被告李国民、毕翠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德负担(已交)。

审判员  史建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