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执恢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振东,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闫斐,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丁淑英,女,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杨振东与被执行人闫斐、丁淑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民终3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振东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77949.22元。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18年2月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2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除本院已在审理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及冻结的被执行人工资外,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 4.2018年11月2日,本院依法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闫斐名下位于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地产一处,但因该房地产在银行有抵押,拍卖款暂不宜过付。 5.2018年11月2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丁淑英银行存款56900元。2019年1月29日,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15万元。将上述两笔款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丁淑英已履行完毕连带清偿责任。 6.本院于2019年4月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等进行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9年4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闫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执行到位标的206900元。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民终3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茂方
审判员 伦立新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祝介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