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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3民初2979号

高永前与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永前;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2979号

原告:高永前,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李飞,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高永前与被告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高永前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永前负担。

审判员 张 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沈苗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