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2979号
原告:高永前,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李飞,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高永前与被告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高永前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永前负担。
审判员 张 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沈苗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