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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1民终237号

金玉林与康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6-14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玉林;康松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玉林,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次仁,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松茂,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彬,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玉林因与被上诉人康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查清的基本事实为《欠条》所涉借款是否真实发生。上诉人金玉林主张《欠条》是被胁迫所写,《欠条》所涉借贷关系并未真实发生,而是由之前借款的高额利息“利滚利”而来,并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2014年4月25日与老金算账》单为证。被上诉人康松茂否认向上诉人金玉林出具过该《2014年4月25日与老金算账》单。为此,上诉人金玉林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将该《2014年4月25日与老金算账》与被上诉人康松茂亲笔书写的一份《收据》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2014年4月25日与老金算账》为被上诉人康松茂书写,《欠条》所涉的70000元实为《2014年4月25日与老金算账》中“利滚利”而来的70000元。由于在上诉人金玉林在二审中提出了鉴定申请,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审级诉讼利益,该鉴定事项应在一审程序中进行,以进一步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玉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永 伟

审 判 员 刘 一 麟

审 判 员 白 央 啦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次仁桑布

书 记 员 张 晓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