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玉林,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次仁,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松茂,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彬,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玉林因与被上诉人康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查清的基本事实为《欠条》所涉借款是否真实发生。上诉人金玉林主张《欠条》是被胁迫所写,《欠条》所涉借贷关系并未真实发生,而是由之前借款的高额利息“利滚利”而来,并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2014年4月25日与老金算账》单为证。被上诉人康松茂否认向上诉人金玉林出具过该《2014年4月25日与老金算账》单。为此,上诉人金玉林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将该《2014年4月25日与老金算账》与被上诉人康松茂亲笔书写的一份《收据》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2014年4月25日与老金算账》为被上诉人康松茂书写,《欠条》所涉的70000元实为《2014年4月25日与老金算账》中“利滚利”而来的70000元。由于在上诉人金玉林在二审中提出了鉴定申请,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审级诉讼利益,该鉴定事项应在一审程序中进行,以进一步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玉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永 伟
审 判 员 刘 一 麟
审 判 员 白 央 啦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次仁桑布
书 记 员 张 晓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