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1119号
原告:高新会,女,汉族,1975年7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徐新霞,女,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会与被告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庆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春玲
书记员 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