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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民初1119号

高新会与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新会;徐新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1119号

原告:高新会,女,汉族,1975年7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徐新霞,女,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会与被告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庆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春玲

书记员  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