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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238号

陈元隆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陈元隆;北京日新恒升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238号

申请执行人:陈**隆,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日新恒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2237472C。

法定代表人:柳宏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隆与被执行人北京日新恒升经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6501号裁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北京日新恒升经贸有限公司在收到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6501号裁决书后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

本院认为,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6501号裁决书尚未生效,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立案条件,故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隆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中平

审 判 员  李 琳

审 判 员  单立勋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方鸿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