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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591号

李毅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刘思梦;李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思梦,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李毅,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梦与被执行人李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思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思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8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金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