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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65号

周桂林、杨和平等与林玉环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周桂林;杨和平;林玉环;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沙头角镇华升发展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65号

原告:周桂林,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原告:杨和平,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镜科,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林玉环,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城文体路海天花园门前。

法定代表人:李思强,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沙头角镇华升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沙头角关前购物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林、杨和平诉被告林玉环、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沙头角镇华升发展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周桂林、杨和平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共识,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意思自治表示,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林、杨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周桂林、杨和平负担。

审 判 长  陈泳通

审 判 员  刘惠霞

人民陪审员  刘雀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