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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5590号之一

钱勤与包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勤;包继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5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勤,女,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包继红,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钱勤与包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包继红应归还钱勤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86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63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钱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41063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2018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结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除此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本案诉讼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张家港市××村××室、自行车库及张家港市××世纪××城××室、××#车库(查封期限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除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8年11月9日,11月30日、12月17日、2019年2月27、3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9年4月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10636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村××室、自行车库及张家港市××世纪××城××室、××#车库均抵押给银行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超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