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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3489号之二

王淼淼、陈传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淼淼;陈传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34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淼淼,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陈传秀,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关于王淼淼申请执行陈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3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传秀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淼淼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初13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执行;2、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已向被执行人陈传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3、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4月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其失信行为;4、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3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四次网络总对总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1653.65元,已代扣执行费,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启动传统查控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报告财产,并对案件的进一步履行作出说明,直至应当到庭日被执行人未到庭,同时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6、在诉讼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传秀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2单元9层903号(产权证号:07××**)、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2号2层202(产权证号:08××**)房产两套,本院已对查封房产张贴查封、腾房公告,并向被执行人邮寄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2单元9层903号(产权证号:07××**)房产于2018年11月9日以2497151元拍卖成交,并退至优先受偿人处,剩余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2号2层202(产权证号:08××**)房产因变卖无人竞价流拍。因上述房产有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以物抵债。7、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分别对申请执行人本人及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本人及代理人告知了执行状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本人及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王淼淼支付尚未实现的债权偿还贷款本金790000元,罚息388986.83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5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11月16日),支付律师费76891元,案件受理费2336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2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3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徐绍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