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财保268号
申请人:王某,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付某,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