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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财保328号

潘小伟、傅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潘小伟;傅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财保328号

申请人:潘小伟,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

申请人:傅勇,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人潘小伟与被申请人傅勇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傅勇银行账户内存款6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小伟请求对被申请人傅勇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傅勇银行账户内存款6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虹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冯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