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370号
原告:金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漆家烈,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高莉,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金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漆家烈、高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 鲲
审 判 员 敖 富
审 判 员 罗秦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杭 赢
书 记 员 何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