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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1370号

金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漆家烈、高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漆家烈;高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370号

原告:金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漆家烈,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高莉,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金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漆家烈、高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 鲲

审 判 员  敖 富

审 判 员  罗秦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杭 赢

书 记 员  何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