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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30财保61号

杨俊萍、战淑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俊萍;战淑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30财保61号

申请人:杨俊萍,女,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孟村县。

被

申请人:战淑智,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孟村县。申请人杨俊萍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战淑智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杨俊萍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战淑智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兴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立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