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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904号

龚子玉、王雪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子玉;王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7904号

申请执行人:龚子玉,男,汉族,1955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

申请人:王雪林,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龚子玉与被申请人王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01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5万元(人民币,同下)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7150元,被执行人主动支付15万元至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245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收取执行费21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0118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7904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