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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91085号之一

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邵旭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邵旭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91085号之一

原告: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思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旭斐,女,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旭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邵旭斐另行以本案所涉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起诉本案原告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该案目前处理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陆燕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