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2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亚东,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梁亚丽,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刘鹏,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邵宇,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亚东、梁亚丽、刘鹏、邵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撤回案件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3执27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会刚
审判员 厉永军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钱晓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