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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3执2736号之一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亚东;梁亚丽;刘鹏;邵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2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亚东,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梁亚丽,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刘鹏,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邵宇,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亚东、梁亚丽、刘鹏、邵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撤回案件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3执27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会刚

审判员  厉永军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钱晓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