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4民初653号原告刘连香,女,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衡东县。委托代理人曹水华,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维国,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告赵华枫,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汉寿县。
原告刘连香与被告贺维国、赵华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刘连香以两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报酬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连香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贺维国、赵华枫负担。
审判员 陈红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玲丽
书记员陈义 核对责任人:陈红彤 打印责任人:陈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