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523财保3号
申请人: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柏亚新,男,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1号1幢1楼A-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子平,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系公司法务,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四街临江苑8-2-1101。
被
申请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愉吾,男,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芳草园1205号-15号。
第三人:赵建勤,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高粱桥支行(账号:×××)的存款4427800元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高粱桥支行(账号:×××)的存款4427800元进行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许 花
审判员 杨桂英
审判员 孙智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雅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