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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刑初254号

支占军变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
当事人
支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8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支占军,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9]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支占军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支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支占军对其弟弟支某的驾驶证进行变造,用自己的照片替换了支某驾驶证上的照片,供自己开车上路使用。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支占军被任丘市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支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支某的证言,任丘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任丘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任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及被告人支占军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占军变造他人驾驶证供自己开车上路使用,侵犯了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支占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支占军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素仿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梁 艳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