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02民初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华尔顿大厦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79897K。
主要
负责人:徐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旋,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毕民,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艺蝶,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被告:开远市泰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开远市昆河公路灰土寨西侧构代码91532502052212195H。
负责人:蔡然。本院在审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李艺蝶、开远市泰安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1元,减半收取2160.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
审判员 徐 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富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