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14刑初7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洋,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退休干部,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被告人汪洋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汪洋告知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汪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同意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汪洋酒后驾驶辽B4W7**(肇事时悬挂辽BGQ8**)号牌小型轿车沿大连李某店张某街纪某向西行驶,行至鑫朋快餐店前路口处右转弯时,车辆失控后驶入道路北侧人行步道上,与纪龙停放在人行步道上的辽B7W1**号牌小型轿车相撞后,又将行人李淑艳、张桂香撞倒,致车辆损坏,李淑艳、张桂香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洋血中乙醇含量为187.84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汪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淑艳、张桂香和纪龙经济损失人民币3.7万元、4.5万元和0.7万元。本院审理期间,汪洋主动交纳了罚金人民币0.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罚没款收据,身份证明,证人(被害人)李淑艳、张桂香、纪龙的证言,被告人汪洋的供述,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洋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汪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晓晖
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
人民陪审员 葛 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鑫附: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