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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执37号

陈治强、吴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治强;吴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37号

申请执行人:陈治强,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吴振,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治强与被执行人吴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5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4.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5.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滕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