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2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卢苗强。
被执行人:温东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东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豫132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标的85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7000元,执行费111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温东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温东义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和银行等财产信息,并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温东义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温东义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房产和网络银行信息。本院经过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温东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温东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4月3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卢苗强,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温东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对被执行人温东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322执2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博
代理
审判员 扈栋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