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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刑初205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7月29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9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威市××区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金厦社区什字向北70m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于某发生碰撞,致于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害人于某被送往武威市人民医院救治,2018年11月29日于某亲属办理出院后,于某在家中死亡。经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于某系因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该事故责任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于某的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现诉请建议对被告人在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原地等待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闫会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