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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451号

451顾增兴与丁景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顾增兴;丁景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91民初451号

原告:顾增兴。

被告:丁景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

负责人:陈朝晖,总经理。

原告顾增兴诉被告丁景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增兴到庭,被告丁景堂及被告平安苏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增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丁景堂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12137.元;2.平安苏州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顾增兴赔偿款3751.2元。

二、驳回原告顾增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丁景堂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丁景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并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可付至当事人以下指定账户,原告顾增兴收款账号62×××3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精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靖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