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李华峰,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程相华,女,汉族,1953年12月12日出生,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126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程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此案在审理期间以(2017)豫1726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程相华所有的,位于泌阳县的房产,本院予以查封;现因查封期限届满,需对该房产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7)豫1726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书中所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程相华名下的位于泌阳县的房产,接续本院(2017)豫1726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书,续行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吴宗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