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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恢983号

颜月玲、董孝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月玲;董孝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恢983号申请执行人颜月玲,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被执行人董孝辉,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颜月玲与被执行人董孝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7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金13507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1、对被执行人名下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或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银行存款或存款已被在先冻结。2、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3、经传唤被执行人不能够按时到庭说明情况、申报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3507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同意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73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杨海军执行员 韩   青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周   一   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