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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2686号

中山市美格涂料有限公司与开平恒海工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美格涂料有限公司;开平恒海工艺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2686号

原告:中山市美格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陈伟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波,系广东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恒海工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金鸡镇。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

原告中山市美格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公司)与被告开平恒海工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波到庭参加诉讼。恒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恒海公司向美格公司支付货款10097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庭审中,美格公司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变更为起诉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1日,美格公司与恒海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恒海公司向美格公司采购涂料产品,每月5号前对上月发生货款进行对账,账期为三个月。签订合同后,美格公司按恒海公司的订单发货。恒海公司在收货后未支付货款。2018年7月6日,美格公司与恒海公司对账,恒海公司确认截至2018年6月30日累计尚欠美格公司货款1009763元。之后,经美格公司多次催促,恒海公司仍未支付货款。恒海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美格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10张、送货单13张、退货单。因恒海公司没有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因恒海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三性。对于美格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恒海公司尚欠货款1009763元的陈述,因恒海公司作为买受人对是否支付货款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采信美格公司的陈述。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1日,美格公司与恒海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恒海公司向美格公司购买涂料产品;期限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双方在每月5号前对上月终前的所有货款总额进行对账;恒海公司应当在收货当月起三个月内付清当月的货款等内容。签订合同后,美格公司按恒海公司的订单要求供应涂料产品。双方每月进行对账,但恒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18年7月12日,美格公司与恒海公司经对账确认,截至2018年6月30日恒海公司尚欠货款1009763元。恒海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美格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对账单上加盖恒海公司财务专用章。对账后,恒海公司经美格公司催收,仍未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美格公司已经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恒海公司应支付货款。恒海公司经美格公司催收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美格公司诉请恒海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0097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付标准,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美格公司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恒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美格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开平恒海工艺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美格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97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976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38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88元,由被告开平恒海工艺厂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美格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开平恒海工艺厂有限公司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美格涂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万枝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