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603执187号贺某某、高某某: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03民初1179号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某某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5500元,并承担从2018年1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产生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6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603执1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3日结案。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
(2019)陕0603执187号
贺文萍与高树栋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