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4民初737号
原告:新干县福庆板材店。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MA371X6B24。经营者:李春华,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杨斌,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原告新干县福庆板材店与被告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新干县福庆板材店于2019年4月3日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福庆板材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祥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聂俊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