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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567号

魏贵明与四川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贵明;四川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567号

原告:魏贵明,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府路799号2栋18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怀。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葛庭栋。

原告魏贵明与被告四川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应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代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