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567号
原告:魏贵明,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府路799号2栋18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怀。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葛庭栋。
原告魏贵明与被告四川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应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代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