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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82执53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袁前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袁前寿;黄方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8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路**。被执行人袁前寿,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黄方莲,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前寿、黄方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前寿、黄方莲偿还借款本息21545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6元、申请执行费3166元。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前寿、黄方莲的银行存款220891.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邓俊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