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423刑初42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巴林右旗。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因犯盗窃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被告人阿某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蒙古族,大学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蒙古族,大专文化,×××小学教师,群众,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刑检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孟某某、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阿某某、孟某某、莫某某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斯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孟某某、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30日22时许,巴林右旗公安局赛罕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大板镇×××饭店有人打架。四名民警赶到现场,民警宝某某和兴某到二楼包间内询问情况时,被告人阿某某、莫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调查,在二楼大厅被告人阿某某、孟某某、莫某某对民警进行撕扯。孟某某用拖布杆推拥民警,并殴打民警兴某脸部,莫某某在二楼楼梯口殴打民警高某某腹部,并在餐桌上拿起玻璃杯扔打民警,玻璃杯打在门上碎掉,阿某某抢夺民警高某某手持的执法记录仪并摔毁在地上。 被告人孟某某、阿某某、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阿某某、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人杨某某、额某某、新某某、鲍某某、乌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视频监控截图、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孟某某、阿某某、莫某某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阿某某、莫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孟某某、阿某某、莫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孟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孟某某、阿某某、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阿某某亲属赔偿赛罕派出所执法记录仪损失人民币2050元,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阿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三、被告人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玉 学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阿 娜 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