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02民初3197号
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解放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3UY1T。
法定代表人:殷学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行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华,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国际B2010室、B2016室、B2017室、B2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098337。
法定代表人:贾强,总经理。
被告:贾强,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张莉平,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临沂万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楼工业园堰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33801468。
法定代表人:龙腾,总经理。
被告:蒙阴万事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053415568H。
法定代表人:龙腾,总经理。
被告:沂南万事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59927893X6。
法定代表人:闫兵,总经理。上述六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山农商银行)与被告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万事兴公司)、贾强、张莉平、临沂万兴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万兴公司)、蒙阴万事兴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阴万事兴公司)、沂南万事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南万事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山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马中华,被告山东万事兴公司、贾强、张莉平、临沂万兴公司、蒙阴万事兴公司、沂南万事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山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万事兴公司、贾强、张莉平、临沂万兴公司、蒙阴万事兴公司、沂南万事兴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974956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万事兴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在原告处贷款2060万元,于2019年5月21日到期,现贷款本金余额19749564元。因被告山东万事兴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山东万事兴公司、贾强、张莉平、临沂万兴公司、蒙阴万事兴公司、沂南万事兴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还款情况应以银行实际还款凭证为准,且由于被告山东万事兴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作为控股股东的山东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山东万事兴公司、贾强、张莉平、临沂万兴公司、蒙阴万事兴公司、沂南万事兴公司承认兰山农商银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兰山农商银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兰山农商银行与被告山东万事兴公司、贾强、张莉平、临沂万兴公司、蒙阴万事兴公司、沂南万事兴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应当按约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借款206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发生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任一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要求借款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山东万事兴公司经营出现风险,且不能按约履行付息义务,原告据此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万事兴公司以其存货出质,为借款设立质押权,并已交付质物,原告据此对质物享有质押权。被告贾强、张莉平、临沂万兴公司、蒙阴万事兴公司、沂南万事兴公司作为合同中借款人山东万事兴公司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的主张,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8.6项关于“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其他保全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山东万事兴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作为控股股东的山东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系另一法律关系,其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1974956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如果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存货在5058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贾强、张莉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在309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临沂万兴饲料有限公司、蒙阴万事兴饲料有限公司、沂南万事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贾强、张莉平、临沂万兴饲料有限公司、蒙阴万事兴饲料有限公司、沂南万事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97元,减半收取70149元,由被告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