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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642号

蔡松菇、蔡文凭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蔡松菇;蔡文凭;蔡建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松菇,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阿珠,福建阿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文凭,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诉人蔡松菇因与上诉人蔡文凭、蔡建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1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1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松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海峰

审判员  陈庆辉

审判员  傅嘉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文能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