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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民初1630号

王豪豪与朱新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豪豪;朱新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1630号

原告:王豪豪(412825200010227344),女,200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银,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豪豪的母亲。

被告:朱新建(4128251973072193x),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驻马店中华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202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聪,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豪豪诉被告朱新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0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0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豪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豪豪负担。

审判员  张永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邢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