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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终67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与李国强、吕梁鸿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李国强;吕梁鸿锦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73号。

负责人:王贵生,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强,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生,山西省吕梁市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梁鸿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临县城庄粮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乔金鱼。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强、吕梁鸿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唤梅

审判员 张晓玮

审判员 穆沛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蔡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