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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82执2602号

李忠军、郇正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忠军;郇正亮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82执2602号

申请执行人:李忠军,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郇正亮,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军与被执行人郇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郇正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郇正亮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2019年3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郇正亮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郇正亮银行存款5000元,被执行人郇正亮主动交纳案款8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调查了被执行人郇正亮公积金、保险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郇正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对郇正亮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郇正亮,未能成功拘留。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将被执行人郇正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3000元剩余43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忠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忠军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可。申请执行人李忠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高 平

审判员  郇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孙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