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1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道爱,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郑道爱与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35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递交书面申请,故本院决定撤回对(2019)豫0108执126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8执1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楚云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