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5民初6170号
原告:北京青云福达电站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东顺路东六巷**。
法定代表人:柴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全,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罗德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田涛。
原告北京青云福达电站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罗德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青云福达电站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青云福达电站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戴颖
书记员高梦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