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8民初6号
原告:赵某,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张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杜国钧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