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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8民初6号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8民初6号

原告:赵某,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张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杜国钧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