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1894号之一
申请人:秦大龙,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国,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丹丹,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新乡市励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街坊新飞花园**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立。
申请人秦大龙与被申请人李丹丹、新乡市励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大龙向本院提出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李丹丹、新乡市励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7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大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李丹丹、新乡市励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70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曲志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