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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民初1894号之一

秦大龙、李丹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大龙;李丹丹;新乡市励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1894号之一

申请人:秦大龙,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国,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丹丹,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新乡市励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街坊新飞花园**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立。

申请人秦大龙与被申请人李丹丹、新乡市励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大龙向本院提出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李丹丹、新乡市励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7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大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李丹丹、新乡市励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70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曲志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