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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5民初405号

徐强与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强;刘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5民初405号

原告:徐强,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刘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徐强与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因被告外出打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强负担。

审判员  鹿钦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