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5民初405号
原告:徐强,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刘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徐强与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因被告外出打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强负担。
审判员 鹿钦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