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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5民初8565号

靳泽斌诉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靳泽斌;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105民初8565号  

原告:靳泽斌,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君毅,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经营者:张泽阳,该私房菜馆经理。

原告靳泽斌诉被告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以下简称私房菜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泽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私房菜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靳泽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3975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暂从2017年6月5日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直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共计:539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5日,被告经营者张泽阳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有条件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5月23、2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将5万元借款转账给朋友张宁,张宁转交给被告。2018年6月5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私房菜馆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靳泽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有条件的借款合同》、《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未提交证据。未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0日,原告靳泽斌(甲方)与被告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乙方)签订《有条件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伍万元,于2017年6月10日前交付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期限为一年;2、如乙方所经营的酒吧盈利,则所借款项按酒吧注册总资金比例算作酒吧股份,借款期满,乙方除归还甲方本金外,按借款所占股份获得分红;3、如乙方所经营的酒吧亏损,借款期满,乙方则只需偿还甲方借款本金,无需支付利息;4、如在第二或第三年酒吧盈利,在第二或第三年借款到期日,乙方按已归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占酒吧第一年注册总资金比例继续获得分红;5、甲方要求乙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提前还款,则乙方只需偿还甲方借款本金,不支付利息和红利。2018年8月11日,张泽阳向靳泽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张泽阳由于合作筹备经营酒吧,于2017年6月向出借人靳泽斌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约定借款时间一年,至2018年6月底该借款已到期。现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必须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借款全部还清。双方约定如有异议将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立此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有条件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又出具了《借条》,足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且双方附条件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未实现,故对原告所诉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6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实际支付至给付之日止的请求,因双方对利息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因借款期满后私房菜馆经营者张泽阳重新出具《借条》,双方对借款期限重新进行了约定即2018年12月30日前将借款全部还清,故本院予以支持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靳泽斌借款本金50000元, 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负担1100元,由靳泽斌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晓 燕

人民陪审员    续 丽 霞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