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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民初793号

张博与张佃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博;张佃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28民初793号

原告:张博,男,200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佃凯,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张博与被告张佃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佃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3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35%计算);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在西安市五龙大厦工地从事风管安装工作,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3000元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张佃凯未提供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6年夏天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西安市五龙大厦工地上安装风管,干了40多天,工资结算5000余元,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000元,尚欠3000元。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出具了欠条,欠原告工资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根据约定支付报酬,被告占用工资款应付利息损失。故原告张博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3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佃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佃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博工资款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4.35%计算,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佃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洪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耿红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