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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民辖终135号

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吉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吉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526469XM,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吉辰,男,1990年7月22日生,住扬中市。

上诉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吉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4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任何证据,一审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显属错误;银行电子回单上载明用途为环绿、清算等内容,从而证明本案涉嫌建设工程往来款清算事宜,涉及专属管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属于实体审理规范,不适用管辖问题;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基本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吉辰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姚吉辰要求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姚吉辰为接受货币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姚吉辰所在地的扬中市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冷德华

审判员  黄 甦

审判员  李益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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