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3执异3号
申请人:赵娟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浙江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被执行人: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义康。
被执行人:吴升高。
被执行人:徐芸。
被执行人: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华侨投资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卢雅飞。
被执行人:浙江嘉业纺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环渚工业园区**(金锁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升高。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杭州分行)与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力公司)、吴升高、徐芸、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江公司)、浙江嘉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娟丽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4)湖浔执民字第98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经本院审查查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平安银行杭州分行与新嘉力公司、吴升高、徐芸、新中江公司、嘉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
判决如下:
一、新嘉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317933.33元,罚息人民币46666.67元,复利人民币2950.78元,共计人民币10367550.78元;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支付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逾期利息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2×1.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二、若新嘉力公司未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有权对吴升高、徐芸共同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湖州市××花园别墅××座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务本金人民币510588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新嘉力公司未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有权对新嘉力公司所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排放权证号:湖州市排污权证(2011)第05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务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吴升高、徐芸、新中江公司、嘉业纺织公司对新嘉力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新嘉力公司、吴升高、徐芸、新中江公司、嘉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5月23日平安银行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中止执行。 另查明,2014年平安银行杭州分行与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杭州分行将其依据(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以11208333.33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杭州分行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承诺书确认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取代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成为新的债权人。2018年12月26日,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浙江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1月2日,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赵娟丽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将其依据(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与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所享有一切权利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赵娟丽,同日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赵娟丽取代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2019年1月8日,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赵娟丽在《浙江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以上事实有(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及承诺书,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杭州分行与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州天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赵娟丽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申请人赵娟丽申请变更为(2014)湖浔执民字第9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赵娟丽为(2014)湖浔执民字第98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英政
审 判 员 邵钧伟
人民陪审员 周三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洪金凤
书 记 员 金林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